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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

王有银主任接受新法制报采访:有偿举报精神病患者引争议

2017年03月03日 10:58 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_圣运刑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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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议题
      “如果发现你身边有符合以下11条中任何1条的人士,请及时告知你所在社区干部、居民小区和物业管理员、综治网格人员、社区卫生中心和村卫生站人员,爆料奖50元,经专业鉴定确诊1例精神病患者,再奖励300元。”
      日前,成都双流区出台了一项举报精神病患者给予奖励的新政策,并称此举是为了让更多精神病患者享受国家补助,以及找出存在伤人隐患的严重精神病患者。而举报人依据的11条“症状清单”包括:曾经住精神病院,目前在家;因精神异常而被关锁在家;经常胡言乱语,或者说一些别人听不懂、或者不符合实际的话;经常无故吵闹、砸东西、打人,不是因为喝醉了酒;经常自言自语自笑,或者表情呆滞,或者古怪;在公共场合行为举止古怪,衣衫不整,甚至赤身露体;疑心特别大,怀疑周围的人都在议论他或者害他;过分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到处乱跑,乱管闲事等;对人过分冷淡,寡言少语、动作慢、什么事情都不做,甚至整天躺在床上;自杀,或者自残;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不和任何人接触。
       这一政策发布后随即引发热议:这是维护他人和公众安全的积极作为,还是涉嫌侵犯私权?如何防范“被精神病”的情况出现?如果被错误举报,当事人能否索赔?
       主持人 戴平华
       嘉 宾
       颜三忠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
       朱 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
       赵占领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是维护公共安全还是侵犯隐私?
       2011年,时任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我国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专家分析,约10%有暴力倾向。发动群众找出身边的“危险分子”,无疑可以维护他人和公共安全。但质疑者认为,精神病人也有隐私权。两者是否处于矛盾的地位?
       颜三忠:个人认为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之间不存在矛盾。奖励举报精神病患者,是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只要规范精神病患者的诊断、收治程序,应该不至于侵犯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包括隐私权。当然,对精神病患者的发现、诊断和收治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宜采取群众运动方式进行。
       朱巍:隐私权是公民的私权力,医疗状况、身体情况都是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但公共安全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当隐私权保护超出公共利益界限的时候,它就是一个相对小的权力,是要让位给公共利益的。更重要的是,现在举报者是向有关部门举报而不是向外界公开,所以隐私权也没有受到明显的侵犯。
       赵占领:鼓励举报精神病患,有助于及时发现、早日治疗,降低对公众安全的隐患。虽然患有精神疾病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但是他人根据其行为外在表现合理怀疑进行举报并不属于侵犯隐私。如果卫生部门将举报信息或者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的信息公开,则属于侵犯他人隐私。
       王有银:隐私权是一种以自然人的意志为核心的法律制度设计,当他们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应当优先。但个人认为这11条标准比较荒谬。凭什么有这11种情况就应该被举报?而且刑诉法也明确规定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法院判定。
       悬赏举报是依法行政还是懒政?
       有观点认为,尽管举报精神病人制度未必完美,但其属于“有为”,外界应多些宽容。而质疑者认为,政府此举有越位的嫌疑。那么这是创新工作方法的依法行政,还是懒政甚至是乱作为?
       王有银:这个政策可以称之为懒政,细细看“11条症状清单”,如果严格对照,恐怕会出现全民皆是精神病患者了。因为精神病患者或多或少会具备这些症状当中的几个,但具备这些症状的人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精神病患者。采取这种简单粗暴的办法,归根结底还是行政机关不作为或处理相关问题方法过于简单。
       颜三忠:囿于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有些精神病患者家属不愿主动报告精神病患者的情况。而管控如此庞大的群体,不能仅仅依靠医务人员排查,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网友的“全民精神病”焦虑其实是对有偿举报的误读。成都双流区此举目的是为了加大对隐匿精神病患者的排查,从出发点来说,是善意的,其积极意义应该得到肯定。
      朱巍:对精神疾病患者,以前我们采用的是利害关系人通过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家属可能不愿意这样做,所以这个举报方式恰恰是政府部门积极作为。
       赵占领:通过悬赏方式去排查精神病患,虽不能说是行政越权,但至少存在懒政嫌疑。首先,只要极少数病患才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范围,如果一定要采取鼓励举报的方式,也应该把举报的范围尽可能缩小;其次,对于大多数的精神病患,普通人仅仅靠外在表现很难作出准确判断,最终需要医疗机构认定,因此只有最终核实的才给予奖励,否则会诱导随意举报,会给被举报对象及其家人带来困扰甚至精神伤害;再次,卫生部门排查精神病患确有必要,但不能把希望都寄托在群众举报上。
       被举报者是否有权拒绝做检查?
       如何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举报”来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精神病”?另外,被举报者(含家属或监护人)认为自己健康,是否有权拒绝做检查以确定是否患病?
       颜三忠:“11条症状清单”对于精神病症状的表述过于宽泛,所使用的也并非专业性语言,从科普的角度来说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作为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新政策”,至少在表述上是不严谨的。采取群众运动式举报容易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和焦虑。防止“被精神病”关键要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健全配套措施,明确精神病患者的发现、排查、收治的范围和标准。另外,《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王有银:从法律上来讲,被举报人有权拒绝做这种检查。任何人对是否就诊有选择权,这是人身自由的体现。
       朱巍:其实老百姓是不能从专业角度去看一个人是否精神类患病,所以很可能会出现有些人“被精神病”,或者有人滥用这个规定去打击报复他人。那么这个就要和其他法律结合使用,比如举报人是不是涉嫌诽谤或者捏造事实损害人格权。
       赵占领:对于精神病患者,不能简单地举报了之,应该采取更完善的做法。对于举报范围,应该仅限于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而且标准应该尽可能准确;对于奖励,应该仅限于核实之后,不能提供线索就奖励;对于恶意举报,应该确定判断标准,一旦符合,不仅不给予其奖励,还应将其列入“黑名单”。
       至于被举报患有精神疾病,是否进行检查,属于被举报者或者家属的权利,应该充分尊重其意愿。
       被错误举报能否索精神赔偿?
       如果被错误举报,对当事人势必会造成伤害,那么当事人是否可以获得精神赔偿?而举报人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颜三忠:个人认为只要不是恶意,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进行举报,且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一般不至于承担法律责任。举报者只是向政府主管部门如实提供线索,并不会对被举报者合法权益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害。若恶意举报,损害被举报者的名誉权、隐私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王有银:如果因为错误举报而受到伤害,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但目前实务中比较多的情况是,举报人恶意举报、弄虚作假、非法拘禁等相关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医院强制医疗、暴力手段等也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朱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被精神病”缘于举报人恶意举报,那么是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包括刑事责任。
       赵占领:一般情况下,被错误举报,被举报人不能进行精神索赔,甚至不能追究举报人责任。首先,这不属于隐私权的范围,举报人只是对照举报的标准,根据被举报人的外在言行所作的判断;其次,没有侵犯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因为举报人只是向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等特定主体反映线索,并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散布,而且卫生部门接到举报后,还要在被举报人或其家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判断,并不会导致被举报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但是,对于多次恶意举报的举报人,更多需要卫生部门完善举报机制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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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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