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采访
【媒体采访】王有银:放走持刀少年后报警“无可厚非”
女子出租屋遇持刀少年,冷静应对让对方弃刀求饶,女子放走少年后报警引热议。求饶少年该不该获得谅解,此案件连日来引发广大网民和新闻媒体的持续关注。
近日,一直关注此案的新法制报采访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王主任针对此事件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据媒体报道,7月21日,在浙江温州龙湾一出租屋里,常女士一觉醒来,发现喉咙上架着一把刀,身旁站着一个持刀少年。
经过常女士一番冷静的劝说,持刀少年马上丢掉刀,跪下来向常女士磕头求饶。常女士放走了持刀少年,而后常女士还是选择了报警,民警迅速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
此事一经报道,引发了众多网友的争论:有人认为,常女士用亲情唤醒了小伙子的良知,使他在最后时刻迷途知返,值得称道。但她不应该再报警,这样会让已经知错的他感到失望和寒心。也有人认为,常女士做得对,这次放过他,对方会有侥幸心理,说不定下次就抢钱还要杀人。
该不该报警?报警还是饶恕,哪种方式更有利于挽救这位少年?在情与法之间,我们该如何选择?王有银主任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受害人宽恕是不是一种契约?
王有银律师对此表示,本案中,常女士和犯罪嫌疑人表面上达成的“你不举报我,我不进一步伤害你”,其根本不属于契约,只能说是一种受害人主观的宽恕,即取得受害人谅解。
受害人该不该报警?
当谈及受害人该不该报警时,王有银主任解释道,《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告知公安机关。面对犯罪行为,常女士选择报警无可厚非。此前,常女士选择用宽恕打动少年从而使得自身人身安全得到保障,可以说是一种智慧的表现。
报警和宽恕哪个更能挽救人?
在报警和宽恕之间,哪个更能挽救人?或者说,在情与法之间,我们该如何平衡?王有银主任表示,我国《未成年保护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诸多减轻的处罚。同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刑事和解”的规定。所以,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国家已经尽量在法与情之间做了诸多的平衡。
媒体简介
《新法制报》1982年创刊,前身是江西法制报。近年来在全国法制报系综合质量评比中名列前茅,发行量连续创下历史新高,成为江西最具成长性的新锐媒体,被读者以及基层群众誉为“江西维权第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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