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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东厂之:一场赶尽杀绝的刑事追诉

2016年05月12日 10:19 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_圣运刑辩网

 周德昊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周德昊亲属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周德昊的辩护人,辩护人同意吴鹏彬律师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控方证据不足以支持对被告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指控,被告人周德昊是无罪的。
  现就被告人周德昊是否收受杨鹏14万元“预支分红”的问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侦查程序严重违法,报复陷害迹象明显。
  1、立案程序违反法律,悖离常理,不像办案,更似造案。
  最高检颁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8条、171条、173条规定了关于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之初查、立案条件和程序。有一点是明确的:如果没有举报线索(线索来源在所不问),职务犯罪的初查程序不能启动,更谈不上立案侦查。但辩护人查遍了本案所有证据,均未发现有关被告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有关举报线索,甚至连一纸情况说明都没有。证人杨鹏被非法羁押在新余市检察院办案中心期间的供述是渝水区检察院立案并决定刑拘被告人的唯一依据。
  而证人杨鹏当初作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供述却是检察机关将杨鹏非法羁押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运用欺诈、胁迫、恐吓等违法手段获取的虚假证言。证人杨鹏当庭陈述,2011年12月7日晚,自己和父亲及朋友吃晚饭时被警方带走,3小时后,杨鹏和父亲被带至新余市检察院并被非法关押在新余市检察院办案中心,到办案中心半小时后,检察院才向杨鹏出具了《协助调查通知书》。凭一纸协查通知书,从2011年12月7日晚起,新余市检察院连续将杨鹏关押至2011年12月13日晚,期间,新余市检察院办案人员采用不让杨鹏睡觉、恐吓、辱骂、诱骗等方法,以有能力制造杨鹏偷税漏税、非法经营、非法占用国家土地、非法集资等案件、杨鹏不承认就不能走出检察院相威胁,逼迫其承认给了周建华30%股份并且给了周德昊18万元预支分红;为了迫使杨鹏按侦查人员的要求做出如上供述,办案人员进一步以抓捕杨鹏家人和公司股东相威胁:杨鹏父亲被非法关押在新余市检察院审讯室两个夜晚一个白天,期间杨鹏曾被带到关押父亲的审讯室门外,使其“看见我父亲披着被子坐在地上……”。在经历了连续4天4夜的讯问后,疲惫不堪的杨鹏听信了侦查人员“签字就放人”的承诺,违心承认了给过周建华父子30%股份和14万元预支分红。2011年12月12日,新余市检察院据此决定将杨鹏刑事拘留,后决定逮捕。当杨鹏发现上当,大喊、撞墙,要求改变之前的虚假供述,但无人理睬,直至被关押7个月后他答应不再出庭作证,才被取保候审。
  在违法得到杨鹏供述后的2012年1月4日,渝水区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周德昊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决定将其刑事拘留;同日,江西省纪委对被告人父亲周建华实施“双规”。
  如此办案手法让人不得不联想到本案的相关背景:被告人周德昊的父亲周建华系新余市原人大主任。2011年7月,新余四套班子换届前夕,省委巡视组到新余巡视,分别找班子成员谈话了解领导干部廉洁情况。周建华向巡视组全面反映了(职务)李安泽一系列重大经济问题,也反映了江西省省委原书记苏某妻子插手新余高专老校区土地出让、致使国家损失近10亿元的腐败问题。巡视组第二天即返回省纪委,向主要领导做了汇报,省委当即召回赴新余的巡视组,并组织人员开始对周建华进行调查……
  根据杨鹏当庭关于虚假证言的澄清和被告人关于无罪的当庭陈述,结合本案的相关背景,辩护人有理由怀疑,本案是人为制造出来的。
  2、新余市检察院、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有关办案人员肆意践踏法律,任意威胁、欺骗甚至非法羁押被告人、证人及与案件无关人员。
  证人杨鹏在没有任何证据、没有任何依据、没有任何羁押文书的情况下被新余市检察院违法羁押在办案中心6天6夜,后又被刑事拘留、逮捕羁押长达7个月。
  得到杨鹏的供述后,渝水区检察院2012年1月4日决定对被告人周德昊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同日决定对被告人刑事拘留并网上通缉。2012年1月4日,被告人被上海警方抓获,2012年1月6日,被带到渝水区检察院,而渝水区检察院竟无视2012年1月4日的刑拘决定,将被告人关押在检察院的审讯室,采用新余市检察院对待杨鹏同样的方法取得违背周德昊真实意愿的供述后才在2012年1月14日执行刑事拘留措施将周德昊送往看守所羁押。
  杨鹏父亲(证人),与本案无任何关系,却被非法羁押在渝水区检察院审讯室两夜一天。
  还有,被告人母亲、舅舅、堂兄、叔叔等亲属及与被告人父亲周建华有密切来往的领导干部和朋友,多人曾被非法羁押。
  证人赖某、章某、彭某某当庭陈述,在接受检察人员调查时,均被以羁押相威胁,无奈之下才在与事实不符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询问笔录上签字。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12月9日检察人员要求彭某某在有关杨鹏向被告人支付预支分红的不实笔录上签字时,不仅以不签字就抓彭某某相威胁,而且欺骗彭某某,只要在笔录上签字就能放她的老板杨鹏出来,办案人员骗彭某某说:先签下来,签完了如果想改的话还可以再找检察院改变陈述。这种情况下,彭某某按检察人员的要求在笔录上签字摁印。签完笔录后,彭某某越想越后悔,认为自己不能说假话,第二天便从南昌赶往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要求改变陈述还原事实,但无人理睬。
  3、滥用刑事拘留权与逮捕权,办案过程中常用威胁、欺骗等各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手段。
  立法缺陷导致权力的滥用。《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刑事侦查期间所有强制措施的决定权,新余市检察院、渝水区检察院均决定将被告人和证人杨鹏刑事拘留并逮捕。
  杨鹏被逮捕后,要求改变在新余市检察院所做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违背事实的虚假供述,新余市检察院便不断延长侦查期限,同时,以只要不改变供述便能办理取保候审对杨鹏进行诱骗;当这样的手法不能奏效时,侦查人员将同样的手段用到被告人身上,被告人自小体弱多病,身体曾多次手术,2012年1月4日被羁押前刚刚因病手术,侦查人员不断对被告人讲:“搞”被告人只是手段,“搞”其父亲周建华才是目的,只要不改变之前所做的供述,就立即将被告人取保且不起诉被告人。同时,劝说被告人周德昊做杨鹏的工作,让杨鹏不要改变供述。在这种情况下,2012年4月28日,在侦查人员的要求下,被告人给杨鹏写了纸条,大意是:兄弟,我父亲为了让我们出去都扛下了,为了我们能在生日出去相聚,你就按我说的认吧。检察人员将该纸条带给杨鹏,杨鹏不信,在杨鹏的要求下,检察人员拿着自己的手机摄像,让周德昊将该纸条读了一遍,然后把手机录像拿给杨鹏看,在此种情况下,杨鹏才答应了检察人员继续做虚假供述的非法要求。
  证人杨鹏被释放后,对自己曾作出的不利于周建华父子的不实供述颇为内疚,有意在周建华涉嫌受贿罪一案一审开庭时出庭作证,江西省检察院某陶(音)姓处长竟然给杨鹏发了内容为“若出尔反尔,必将悔之晚矣”的威胁短信。于是,在周建华案一审开庭时,证人杨鹏带足了衣服,“潜”入法庭出庭作证,并声明“已做好了再被抓进去的准备”。此情此景,令人唏嘘。
  二、控方证据之间存在的无法排除的矛盾导致对周德昊的指控成为不能。
  关于排除非法证据问题,吴鹏彬律师的辩护意见已充分阐述,辩护人仅分析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
  1、被告人、证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陈述与当庭的供述和陈述截然相反。
  被告人周德昊当庭陈述杨鹏是自己的挚友,杨鹏从未给过自己金玉满堂酒店的预支分红,并且就侦查阶段所做不实供述的缘由作出了合理解释。
  证人杨鹏亦当庭陈述自己从未给过周德昊所谓的预支分红。证人章某、赖某、彭某某亦否认了在侦查阶段陈述的知道或听说杨鹏给周德昊父子30%干股和预支分红的说法,且证人均就当庭陈述与侦查阶段笔录之间存在矛盾做出了合理解释。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8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第83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在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本案中,被告人周德昊及所有曾对周德昊做出不利证言的证人均当庭改变供述或陈述,且均对改变供述或证言给出合理解释,致使控方指控的周德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嫌疑已然无存。
    2、即便是侦查阶段的证据,被告人供述和关键证人杨鹏的证言也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控方证据显示:周德昊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收取杨鹏预支分红的14万元的时间和方式为:2010年6月-2011年10月,每月在南昌收取10000元现金(中间两个月杨鹏没有给)。
  而杨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为,自己给周德昊预支分红的方式为2010年6月-2011年10月间除了一次打到周德昊信用卡上10000元以外,其余的每次10000元大概是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方式各占一半。
  经辩护人查询银行记录,杨鹏2011年3月21日曾经替周德昊信用卡还款10000元,但次日周德昊就通过银行转账还给了杨鹏,甚至,周德昊3月29还通过银行转账借给杨鹏20000元(见辩方证据7),该事实经被告人和杨鹏当庭确认。除此之外,被告人和杨鹏之间再无银行转账记录。换句话说,证据显示:杨鹏根本未通过银行向被告人周德昊支付过预支分红。

  辩护人当庭提出,杨鹏在侦查阶段供述的14次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与现金支付方式各占一半,该供述与周德昊在侦查阶段供述的14次均为现金支付的方式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辩护人指出该矛盾后,合议庭要求控方就支付方式进一步释明,控方竟表示:以杨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为准,即:一半为现金支付一半为银行转账,控方又表示:无法提供银行转账记录。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第二款规定: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且不说杨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自己及其他3名证人、被告人当庭的陈述截然相反、与被告人周德昊在侦查阶段供述的14次皆为现金支付方式存在明显的、无法排除的矛盾,辩护人要问的是:在无任何银行转账记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杨鹏在侦查阶段所作的14次支付有一半为银行转账的供述如何能支持控方的指控?
  三、结语。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被告人周德昊是无辜的。他和在座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法警及旁听的各位一样无辜。如果一定要判他有罪,那么,他的罪可能是错生为新余市原人大主任周建华的儿子。纵观本案的发展脉络和相关证据,辩护人有理由怀疑,江西省某些高级别官员为了获得给周建华治罪的由头,直接导演并指挥了对被告人周德昊的司法迫害,以使得“双规”周建华师出有名,并以儿子周德昊为筹码逼迫父亲周建华“认罪伏法”。本案控方证据矛盾重重、漏洞百出的情况在起诉前便客观存在,无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还是依照最高检颁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起诉证据标准,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检察院都不会将这样的案件诉至法院,但遗憾的是,被告人周德昊还是被起诉了。被告人周德昊曾于2012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而且,周德昊及与相关办案人员接触过的周德昊的母亲均陈述,检方当初承诺过不起诉周德昊。辩护人要问的是,在本案证据体系明确不够起诉标准,而且检方也承诺过对本案不起诉的情况下,为什么在周德昊母亲为周建华的案件申诉、控告之后,在周建华案一审开庭前的2013年6月26又将被告人周德昊羁押了呢?辩护人还要问,在周德昊的父亲周建华在一审下判后不服上诉、二审即将开庭审理前,检方便对儿子周德昊案提起公诉,目的又是什么?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被告人周德昊是无辜的,他和在座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法警及旁听的各位一样无辜。本案是一场假法律名义践踏法律的司法浩劫,是一场假反腐名义进行打击报复的权力迫害,是一场假公义之名颠覆公义的人间惨剧。江西省几名高级官员为了掩盖自己和家人的贪腐将权力滥用到极致:当司法机器被开启,竟有众多司法官员沦为打手,他们全然不顾道德与良知、礼数与廉耻,忘记了人与动物是不同的,穿衣服不仅是为了御寒也是为了遮羞,为迎合与讨好滥权而启动并试图完成一场赶尽杀绝的刑事追诉。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被告人周德昊是无辜的,如果司法尚未真正沦落为官场权斗与公民权利的围猎场,如果司法所宣扬的公平与正义还想让人们信以为真,那么,请合议庭判决宣告我的当事人周德昊无罪!

 

                                                辩护人:王甫律师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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