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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记者如何保护自己?
作者|吴子君 罗娟 来源|蓝媒汇
作者系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晨报》记者张永生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扑朔迷离的案情发展,诡异离奇的罪名变幻,无不让人疑窦丛生。
其中最为吊诡的莫过于张永生工作单位《兰州晨报》的反常表现,先是昨晚网上广为传播疑似报社发出的《致武威市凉州区委政法委的一封公开信》,指出本案中的诸多疑点。随后又在11月29日凌晨两点半发声明称,自己“从未曾在网络发表任何公开信,不知1月28日晚开始流传的《致武威市凉州区委政法委的一封公开信》系何人在网络所发,并将对此进行调查”。
案件还在调查中,我们无从得知《兰州晨报》是真的没有发出公开信,还是另有他因。但值得一说的是,报社只是否认没有在网上发过公开信,并没有否认公开信的真实性。
中国记协维权委曾于2010年对九个省区市的16个城市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超过半数的记者在新闻采访中遭遇过不同程度的阻挠和伤害,甚至有人将记者职业评为高危职业,其危险程度屈居军人和矿工之后,位列第三。
至于张永生被拘是否与其写了多篇报道有关,暂无考证,也不是本文的主要议题,笔者在此想探讨的,主要是记者在执业过程中以及工作期间,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
记者,采访写作,发表多种体裁的文章,包括所谓的“负面新闻”和突出“正能量”的稿件,都是正常的工作范畴,会涉及到多种利益关系,也就是说,记者的职业本身就处于“风口浪尖”上。所以,作为一个记者,尤其是搞“新闻调查”“深度报道”之类的记者,不能没有防身之术,要做好各种风险准备,以应对潜在的风险。
一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要有原始采访笔录,在任何情况下,包括稿件发表以后若干时间内,都要保存你的原始采访记录;如果你是电视台、电台记者,以音、像为主要报道模式的,还要保护好原始录音、录像记录,在编辑的过程中,可以先拷贝一下,用拷贝文件编辑成文,尽量不用原始件编辑,以免破坏采访件的完整性;二、如果你的新闻线索是第三方传来的,要注意在保护好“线人”的同时,也尽可能对事实给予核实,在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即便爆炸性的新闻也不能发表;三、如果你采访了一个单位或一个人或一个行业,绝不能以发表稿件或不发表稿件为条件而收取“红包”,包括名烟、名酒之类的东西,因为它即是人情也是“鱼饵”,切不可看到人情,而忘确“鱼饵”。四、记者在针砭社会阴暗面的同时还要大力弘扬社会的正能量和主旋律,这不仅是记者的工作,也是应有的社会责任。
如果记者在执业过程中不幸遇到被起诉或被有关部门调查,笔者认为,你一定要充分利用保护好上述采访资料,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流程。一个人涉案,总会经历既定的法律程序,案情总要大白于天下,如果你身子正,要相信你所在的媒体机构会在了解真实情况后能够发音。你的辩护人、你的律师也会从中发现真相的。在这种情况下,你无需与任何人或任何机构搞条件交换,需知一个无罪的人一旦自认有罪,待你恢复自由身之后再为自己洗冤,其难度之大超出你的想像。
与此同时,记者除了可能会遭遇张永生这样的案子,造成人身安全的风险外,与所在媒体单位发生劳务纠纷的风险,也屡有发生。
记者林先生于2013年1月1日入职某报社,从事采编工作。报社以林先生需要通过试用期、人事关系不好管理为由一直未与林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6月30日,林先生出去采访期间被人打伤,小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打人者虽被拘留,却分文不付。林先生只好自己借钱支付了医药费。随后林先生找报社领导,希望报社能够报销医药费,报社却要林先生找打人者要钱,并要与他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入职时间需要从2015年7月开始计算。
林先生的遭遇纠纷并非特例,而是在记者群体中多有存在。事实上,记者与报社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同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保护,理应获得赔偿。此外,对于林先生外出采访期间被人打伤一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采访期间被人打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报社未为其缴纳社保,应由报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林先生支付相关费用。
张永生和林先生,两人作为记者,都在执业期间遭遇意外和风险。国家的进步,社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新闻记者,我们反对个别记者利用特殊职业行不法勾当,但我们也支持正当的记者执业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善于和敢于保护自己依法执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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