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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法院审宣判一起“套路贷”犯罪团伙案 首犯获刑九年

2020年01月05日 17:54 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_圣运刑辩网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中国法院网讯 (阳倩倩)   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利用“砍头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对逾期还款的借款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债,对借款人家人进行骚扰。12月17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对审理的首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彭琳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被告人张凡等其余4人分别被判处五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处相应罚金,并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彭琳为谋取经济利益,先后租赁办公场所向多人放高利贷获利。2018年8月17日彭琳成立广德盛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先后纠集姚思涛、张凡、石磊、梅智等人负责看管人员或索要债务。彭琳等人以租赁的场所为据点,通过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方式实施“套路贷”,逐步形成了以彭琳为纠集者,以姚思涛、张凡、石磊、梅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8年4月11日,彭琳利用喻某某借款5000元急迫心理,诱使喻某某签订虚高的10000元借款协议及收据,在扣除“砍头息”后喻某某实际到手4000元。5月8日,喻某某再次向彭琳借款10000元,彭琳利用同样的方式诱使喻某某签订虚高的20000元借款协议及收据,实际借给喻某某7500元。2018年8月,李某从彭琳处借款10000元,彭琳诱使其签订虚高的20000元借款协议及收据,并让喻某某做担保,在扣除“砍头息”后李某实际到手8000元。2018年11月11日,彭琳伙同石磊、张凡等人将喻某某扣押在店内,以持有的三张合计5万元的借条及借款协议逼迫喻某某将其名下的车辆进行抵押,彭琳等人非法获利3万元。被告人彭琳通过胁迫方式从喻某某处获利共计34300元,其中被告人石磊、张凡协助彭琳通过胁迫方式从喻某某处获利共计30000元。

  2018年9月,被告人彭琳与石磊、张凡商议通过赌博作弊的方式骗取杨某财产,后彭琳等人使用药水泡过的扑克牌、佩戴可透视扑克牌的隐形眼镜等作弊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约人民币11万元,后彭琳组织石磊、张凡、梅智多次向杨某及其家人索债,杨某及其家人被迫支付彭琳等人共计人民币95000元。

  2018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彭琳、姚思涛为向吴某某索要债务,对吴某某进行了非法扣押,限制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2019年1月18日,彭琳伙同石磊、张凡再次向吴某某索要赌债,因索债无果,三人将吴某某带至其母亲家中,在吴某某母亲同意作为债务担保人后才让吴某某获得人身自由,期间吴某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长约17小时。被告人彭琳等人为向杨某索要债务,分别于2018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2018年10月的一天、2019年3月的一天多次限制杨某人身自由累计时长13个小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琳、张凡、石磊、梅智、姚思涛为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的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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