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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保证

2016年05月12日 09:46 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_圣运刑辩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综上,申请取保候审要提供保证,保证有两种方式,包括保证人和保证金,其中保证人要符合上述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同时保证人要承担第六十八条相应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的责任。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由取保候审决定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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