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页广告
你当前的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 媒体采访

媒体采访

王有银:以脑死亡作为认定工伤的时间判断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018年11月13日 12:03 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_圣运刑辩网

      福建南平市某医院一职工2016年5月5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第二天医院判定其脑死亡,数天后当事人心肺死亡离世。 

      法院最终将当事人脑死亡时间作为死亡的时间界定标准。那么,脑死亡能否作为死亡判断标准?以脑死亡时间认定工伤是否有法律障碍?倒在工作岗位上,48小时内死亡才认定为工伤合理吗?

      近日,一直关注此案的新法制报采访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王主任针对此事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问题一:脑死亡能否作为死亡判断标准?

       死亡时间是以心肺死亡还是以脑死亡时间作为判断标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那么,从医学上、法律上来讲,脑死亡能否作为死亡界定标准?

王有银:就我国司法实践看,在大量涉及公民死亡判定标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采用“心肺死亡”的标准。但随着现代医学的不断发展,心肺功能丧失并不表明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死亡的必然发生,它具有医学可逆性,在心脏起搏器、人工呼吸机等先进医疗设备的帮助下,可以进行长时间的人工维持。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也并无不当。即当一个人的呼吸和循环功能不可逆停止,或者整个脑,包括脑干一切功能不可逆停止时,均可以宣告死亡。

问题二:以脑死亡时间认定工伤存障碍吗?

       法院认为将脑死亡时间作为本案工伤认定的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界定标准,更符合人情和学理。人社局则认为,脑死亡只是病历记载的一种状态,而当事人其他生命体征仍存在,家属和医院此时均未放弃治疗。从目前法律来看,以脑死亡作为认定工伤的时间判断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王有银:以脑死亡作为认定工伤的时间判断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但这样做确实面临法律障碍,在大量涉及公民死亡判定标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均采用了“心肺死亡”的判断标准,如果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采纳“脑死亡说”,必然引发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的混乱和冲突,会引发诸多无法调和的社会冲突,违背基本的社会认知。

问题三:如何界定死亡时间更合理?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过于强调和偏重死亡时间,是否合理?是否有修改的必要?如何界定死亡时间更合理合法?

王有银:还是应该回归到“工伤”认定本身上来。例如美国在工伤认定标准上采用“与工作相关”的基本原则,认定标准比较灵活。美国法院一般认为只要雇员因从事和工作存在模糊关系的事务导致伤害,就属于工伤。显然,这种规定虽然较简化为“死亡时间”长短的48小时标准更模糊,但更接近于人们对工伤的实际认知,能最大程度规避伦理风险。我国理应借鉴。

 

分享按钮